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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目前還不宜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征稅方式

    2005年11月16日 14:29

      中新網11月16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近日在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目前中國還不宜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征稅方式。

      這位負責人稱,從世界范圍來看,確實有些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上采用“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征稅方式,這樣稅收負擔更加公平、合理。但實行這種方式的前提,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是采用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模式;其次是全社會的法制建設水平較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較強;再次是稅務機關有很強的稅收征管能力,能夠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情況。

      該負責人稱,如果不同時具備這三項條件而采用“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征稅方式,就會產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導致大量稅收流失,同時還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問題。從現實來看,中國要具備這些條件,還需要較長時間,因此,目前還不宜實行這種征稅方式。

     
    編輯:聞育旻】
      相關專題:中國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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