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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筱萸之死與國計民生
    2007年07月11日 19:3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圖為今年5月29日中央電視臺播出的法庭一審判決鄭筱萸死刑時的電視畫面截圖。 中新社發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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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1日電 香港《明報》今日發文說,在中國對死刑判決慎之又慎的今天,鄭筱萸成為近年來中國第四個被判處死刑的副部級以上官員,可見確屬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原文摘錄如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前局長鄭筱萸昨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在中國對死刑判決慎之又慎的今天,鄭筱萸成為繼成克杰、胡長清、王懷忠后,近年來中國第4個被判處死刑的副部級以上官員,說明其所犯貪污受賄、瀆職濫權等罪行,確實是“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鄭筱萸的主要罪行包括: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余元。在全國范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擅自批準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標準。經抽查發現,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許多不應換發文號或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是假藥。

      實際上,鄭筱萸受賄的金額比近年來中國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些腐敗官員少,而且,他亦有坦白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節。而鄭筱萸未能獲得最高人民法院槍下留人,恰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鄭筱萸作為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利用事關國家和民生大計的藥品監管權進行權錢交易、置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于不顧,多次收受制藥企業的賄賂,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國家藥品監管嚴重失序,給公眾用藥安全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后果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亦屬特別嚴重。

      近年來,內地藥品安全事故頻生,“齊二藥”事件、“欣弗”事件等樁樁與藥品認證和監管制度密切相關的公共用藥安全事件,讓公眾愈來愈懷疑藥監系統的監管能力。中國的食品和藥品的聲譽落到今天這種人人喊怕的地步,毫無疑問,與鄭筱萸等一批國家藥監局官員的貪污受賄、瀆職濫權有關。(秦勝)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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