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別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
本報訊(記者張宇 通訊員孟薇)“阿姨,我不想見爸爸……”近日,房山法院執行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時,9歲的小朱說了這樣一句話。深入了解案情后,房山法院簽發全市首份執行領域家庭教育指導令,匡正小朱父母的不當教育方式。
朱先生和韓女士離婚后,女兒小朱由媽媽韓女士撫養。判決生效后,朱先生向房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依法探望女兒。
執行過程中,小朱的父母配合度很高,很快就確定了探望時間。不過,在探望當天,小朱卻不愿意見自己的父親。
經過與小朱及其父母的溝通,法官了解到,朱先生曾在探望過程中將女兒帶走并藏匿,導致韓女士對朱先生信任顯著降低。他還多次在女兒面前說臟話,甚至出現威脅話語。韓女士長期在女兒面前負面評價朱先生,灌輸不當觀念,使小朱產生嚴重的抵觸心理及心理壓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為此,房山法院執行局向朱先生和韓女士簽發了家庭教育指導令,匡正兩人的家庭教育方式,責令關注小朱的心理狀態和情感需求,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共同為小朱營造健康的成長環境。
小朱的父母均對自己日常的教育模式進行了深刻反思,表示愿意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積極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