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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肅修改消防安全法規應對基層“小火亡人”現象

    甘肅修改消防安全法規應對基層“小火亡人”現象

      中新網蘭州6月10日電 (崔琳)10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旨在讓民眾進一步明晰政府、部門、單位和自身的消防安全義務,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甘肅省司法廳副廳長陸燕寧介紹說,該《實施辦法》是甘肅省消防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頒布實施以來,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其在執行過程遇到了許多新情況,特別是基層消防安全監管職責難落實的問題日益凸顯,亟須通過修改規章加以解決。

    6月10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崔琳 攝

      此次對《實施辦法》的修改是在2021年修訂基礎上對部分條文的優化完善,以修正形式進行,充分體現了甘肅省規章動態管理的制度優勢,堅持科學立法,重點對消防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新增,推動將一些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消防行政執法事項委托給鄉鎮(街道)行使。

      陸燕寧表示,長期的火災防控實踐表明,消防工作的重心和薄弱點在基層,建設鄉鎮(街道)消防力量,是保障基層消防安全的最有效手段。將執法權賦予鄉鎮(街道),有利于強化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的職責,推動形成責權一致、責能一致的基層消防安全治理體系。

      陸燕寧解讀稱,相比授權執法,委托執法更具靈活性和適應性,鄉鎮(街道)以消防救援機構名義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也更便于消防救援機構對鄉鎮(街道)開展業務指導、審核審批與執法監督,督促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權力正確高效運行。同時,將鄉鎮(街道)人員作為補充,也可破解基層消防執法力量短缺的瓶頸,有效延伸治理觸角,不留監管盲區,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避免“小火亡人”“小火釀大災”。

      值得一提的是,在將部分消防行政執法事項委托鄉鎮(街道)行使后,鄉鎮(街道)將以消防救援機構名義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因此,消防救援機構有責任對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完善符合基層執法特點的考評制度,履行審核審批職責,通過對執法全過程監督,督促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

    【編輯:惠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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